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编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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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四)事关全局的重大交通决策和出台的相关交通政策;
(五)政府交通领域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有关文件及决定;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认真执行其规定。
第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市交通运输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市交通运输局的请示、报告和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省交通厅要求报送的文件;
(五)市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或咨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有关政务信息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二)来件注明“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的信函、传真,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收件人署名为局机关科室(单位)的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由署名的科室(单位)负责接收、办理。
(三)受理申请时间:工作日时间。办公电话:0911-7090433 传真号码:0911-7090433 邮箱:yajtys@163.com
(四)各科室(单位)对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
(二)延安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jtj.yanan.gov.cn);
(三)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官方微博(二维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务信息,也可前往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新区综合1号楼433室)获取政务信息。
(四)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
由主办科室按本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或咨询的政务信息,由主办科室(单位)按要求,提出答复意见并呈请分管的局领导审定后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复核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信息中心对确定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公开;对有疑义的,提出理由,提请主办科室复核:主办科室认为应维护原审定意见的,应及时转由局信息中心公开;主办科室认为需要变更原审定意见的,须呈请分管的局领导审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机构: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政秘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911-7090433;
传真号码:0911-7090433;
邮政编码:716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电子邮箱:yajtys@163.com (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第八条 政务信息的上网办理:
(一)对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由网站全文公开的行政公文,由办公室或主办科室将有关公文直接送局信息中心复核后予以公开。
(二)对确定在网站摘要公开或以网上报道形式公开的行政公文和工作会议文件、新闻发布会信息,由主办科室(单位)编辑公文摘要稿或起草报道信息,并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一)的规定呈请审定,经同意后交由市交通运输局信息中心复核,予以公开。
(三)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经审定后,在向申请人告知的同时,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宜于公开的,应转送网站发布。
第九条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本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范围、方式、审定程序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要求。
2. 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了答复;对“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3. 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科室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4. 公开政务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5.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科室(单位)纠正,对情节严重需作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